廖源,青年律师,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,2006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,现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。擅长于道路交通事故、婚姻家庭、建设工程、债权债务、劳动工伤等相关民事诉讼。官司缠身了该怎么办?到哪里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云阳廖源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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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回顾】
2007年11月5日,老吴由某劳务派遣公司(下称“A公司”)派遣到B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,工资由A公司发放。2009年3月,老吴在工作时受伤,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,并评为7级伤残。B公司支付了老吴的医疗费后,就不再过问。老吴到A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,A公司也一直推托。2009年5月,老吴提起劳动争议仲裁,要求解除劳动关系,支付工伤待遇。
B公司辩称,老吴虽是在养护花木工作时受伤,但老吴不是B公司的正式员工,B公司每年都向劳务公司支付员工管理费,老吴的工伤应由A公司负责。
A公司辩称,为了规避《劳动合同法》对B公司的影响,两公司签订了协议,A公司只是代B公司管理后勤职工,工资也是B公司打到A公司账上再由A公司代发。老吴的工伤应由B公司负责,A公司不应承担老吴的工伤待遇。
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【案件评析】
一、为了规范劳动关系,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国家制定了《劳动合同法》,各用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,不能规避法律。两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《民法通则》中规定的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”的行为,该协议应属无效。
二、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条、第五十九条规定可知: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,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、派遣期限、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。本案中两公司并无相关的协议来保障老吴的合法权益。
三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2条、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五条均规定: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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